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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莫拉克颱風造成之風災捐款,保留憑證可抵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因莫拉克颱風造成臺灣南部地區災情嚴重,個人或企業對莫拉克颱風災害賑災的捐贈,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不論捐款形式為何,只要保留捐款證明並載明捐款金額與事由,均可扣除減稅。  

納稅義務人透過以下方式捐贈,並取具相關收據憑證,均可列報捐贈減稅:
  一、個人或企業捐款給內政部在中央銀行國庫局開立的保管款專戶(帳號269981)、郵政劃撥帳戶(帳號19595889)及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者,視為對政府捐贈,可以100%列舉扣除,但需檢附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者,請自行填註)申報減除。
  二、透過內政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以信用卡繳款者,也視為對政府之捐贈,需檢附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的月結單(消費者明細單等)及繳費證明申報扣除。
  三、個人或企業向金融機構及郵局開立的賑災專戶捐款者,可依該單位所開立載明係為莫拉克颱風賑災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轉交受贈單位名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
  四、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員工,賑災捐款由企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因只有一張統一捐獻收據,員工可憑各企業、學校等另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申報抵稅。
  五、個人或企業以實物捐贈者,需取得受贈單位出具的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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