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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地價稅每年11月徵收一次,並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0條之規定,
地價稅每年
11
月
1
日
起至
11
月
30
日
止開徵一次,並以
8
月
31
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
8
月
31
日
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買賣雙方於訂立契約時,應自行協調分擔當年度之地價稅額,納稅義務人不能因取得時間未足一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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