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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地價稅每年11月徵收一次,並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新化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0條之規定,地價稅每年111起至1130止開徵一次,並以831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831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買賣雙方於訂立契約時,應自行協調分擔當年度之地價稅額,納稅義務人不能因取得時間未足一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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