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納稅人持98年房屋稅繳款書前來查詢,該房屋為市場內攤位,去年起即未供營業使用,為何仍應繳納房屋稅? 本處說明:所謂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故攤位建築物仍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有些納稅人以為攤位不使用就可以不用課稅,實際上除非移轉或拆除,否則仍會繼續課徵房屋稅。 納稅人在市場內擁有攤位並販售商品,其房屋稅應以營業用稅率3﹪課徵,若已停止販售後,則可以申請改為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若日後該攤位拆除,仍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經當地稽徵機關查實後,才可停止課稅。 本處呼籲:故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房屋使用情形若有任何的變更,請儘快至該轄區稅捐分處申請改課,以減少稅捐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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