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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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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退休金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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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領取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如何申報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許多自公司退休或被資遣的民眾詢問,個人所領的退休金或資遣費,是否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需要繳納多少稅等相關問題,由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到來,該局特別說明退休金、資遣費課稅規定: 一、87年6月22日以後退休、離職或被資遣民眾,所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不屬於保險給付的養老金,應該依照現行所得稅法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規定計算應該課稅的所得金額,亦即公司會以給付上述項目的總金額,減去「定額免稅」金額後的餘額為給付總額,並填發扣繳憑單予所得人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 二、大部分公司會在員工退休〈職〉時一次給付退職所得,故就其課稅所得計算規定,說明如下: (一)「定額免稅金額」及「課稅所得金額」的計算:員工在95年度退職,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6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超過15萬6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1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1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舉例說明:甲君在95年間從A公司退休,他在公司服務滿20年,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200萬元,則這筆退休金免納所得稅【200萬元小於(15萬6千元×20年)】。惟甲君領取500萬元,則應課稅所得額為94萬元【[500萬元-(15萬6千元×20年)]÷2=94萬元】;又若甲君領取800萬元,則應課稅所得額為332萬元【﹝(31萬2千元×20年)-(15萬6千元×20年)﹞÷2+﹝800萬元-(31萬2千元×20年)﹞=3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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