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一般小吃店業者為吸引顧客上門消費,皆會附設視聽歌唱設備(如KTV、卡拉OK)供客人娛樂,但大部分業者都不知要負代徵娛樂稅之義務,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及第3條規定,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負代徵娛樂稅之義務。 那應於何時辦理代徵手續?依娛樂稅法第7條之規定,凡經常提供依娛樂稅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該局或所屬分局辦理。 該局提醒經營小吃店附設視聽歌唱設備之業者注意,在該局未查獲前主動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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