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B2B),應具備之資格為: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透過整合服務平台或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使用電子發票。上開申請使用整合服務平台電子發票系統之營業人,其對方營業人亦應具備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 該局指出,鑑於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較一般營業人具備嚴格之審核標準,為提高使用電子發票意願,爰將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並於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增訂第5款至第8款,說明如下: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二、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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