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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九十五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核定「九十五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 %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3 %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 %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8%計算。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