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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社區游泳池持分土地併同區分所有之住家基地移轉尚無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表示:經編列門牌並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社區內游泳池持分土地,與住家建物基地地號不同,併同住家建物基地移轉時,經查明均為區分所有建物,非具有主從關係,就目前登記法令亦無限制必須同時一併移轉,則該
社區游泳池持分土地併同住家之建築物基地移轉時
,應
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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