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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加盟業主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下游加盟店,以免遭補稅受罰
 

      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加盟創業相對風險、門檻及資金要求低,且短期間即可展店開業,在就業市場一片低迷的情況下,吸引不少民眾積極投入創業加盟市場,尋求事業的第二春。
  南區國稅局特別強調,依營業稅法規定,加盟主在提供勞務予下游加盟店,或提供貨物供下游加盟店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處罰。舉例來說,加盟主在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或沒入保證金時,都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若收取之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可免視為加盟主之收入外,其餘仍須由加盟主開立全額發票交付下游加盟店。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某知名茶飲加盟主因生意火紅,開放加盟收取加盟金及原物料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計3,300萬餘元,除須補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須加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籲請加盟主自我檢視,如發現有涉及漏開發票情形,應在被檢舉前或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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