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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九十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五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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