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詢問好不容易統一發票中獎,才逾規定領獎期限1天,可不可以領獎呢?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逃漏稅,掌握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爰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依該辦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10種情形是不符合給獎規定: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實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零稅率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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