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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購買國宅仍須提出申請,地價稅方可享受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購買國民住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仍應向本處提出申請。
本處表示,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請檢附相關資料,於
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9月22日以前)
向土地所在本處提出申請,經
核定後當年度
即可按
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
課徵地價稅,如此可節省至少4倍之稅額,為了您的荷包,您不得不注意。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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