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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申請抵繳如同意抵繳之繼承人人數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者可受理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其父親過世後,核定應納遺產稅有2佰餘萬元,原打算以遺產中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兄弟中有1人對遺產分配有意見,不同意以遺產土地抵繳,以致無法出具全體繼承人簽章的抵繳同意書,但繳納現金仍有困難,其父親的遺產稅,還能申請實物抵繳嗎?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原則上須經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其目的在使抵稅實物能順利辦妥繼承及移轉登記為國有,惟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但同意抵繳之人數若超過半數時,仍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抵繳。

  本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因此,陳先生之兄弟3人均有繼承權,則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須超過2人,國稅局就可受理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款。

本局提醒繼承人,若是以遺產中非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標的物如債權、股票等財產申請實物抵繳,不適用前揭土地法規定,仍須檢附全體繼承人簽章之抵繳同意書,才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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