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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當年度中畢業之受扶養親屬仍可申報扶養
納稅義務人林小姐來電詢問,本人的妹妹22歲,去(97)年6月份畢業於某大學,請問已完成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不可以增列申報妹妹為扶養親屬,扣除個人免稅額呢?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途畢業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因此,林小姐應儘快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第2次申報,補提示其妹97年度在學資料以供查核,以免讓自己權利睡著了,惟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亦應合併申報。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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