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其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液化石油氣部分,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如附設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等非屬本業部分,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 稅捐處提醒各經營加油站之土地所有權人或業者尚未申請者,可向該處或所屬分處洽辦,以節省荷包。已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者,若有附設洗車設備等兼營非屬本業之營業項目,亦應即向該處或所屬分處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計徵,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