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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醫療院所收取非健保給付費用開立之收據不貼印花稅票會受重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表示:醫院、診所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住院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院、診所,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
該處進一步說明:各醫院、診所向非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其他如裝置假牙、矯正牙齒或植牙等,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於由立據人即醫院、診所,貼印花稅票,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應
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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