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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父母與子女共有之土地不能合併課徵地價稅
 

倪先生死後遺有一棟房屋及2筆土地由倪太太和2個未成年兒子繼承,倪太太認為繼承之遺產就一處房地而已,房屋稅繳款書僅一張,地價稅繳款書卻有3張,因而向本處申請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之土地合併一張地價稅繳款書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如為分別共有,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而且地價稅之課徵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按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則依其倍數分別按千分之十五、千分之二十五、千分之三十五、千分之四十五、千分之五十五累進課徵;換言之,地價稅是按每一個人在每一直轄縣市地價總額多寡適用不同稅率計算稅額,不同納稅主體是不能合併課徵。
本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地價稅與房屋稅課徵規定不同,舉例說明如果您在高雄市有5筆土地、3棟房屋,那麼您將收到3張房屋稅單及一張地價稅單;如果A、B、C、D、E共同繼承一筆土地,則該筆土地之地價稅將依各人繼承後之土地持分分別歸戶至A、B、C、D、E之地價總額分別計徵;若您收到繳款書有任何疑義,可逕向稅捐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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