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辦理尾牙筵席及員工摸彩禮品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辦理尾牙筵席及酬勞員工摸彩禮品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辦理尾牙筵席所支付之餐費、場地租金、相關人員表演費及員工摸彩禮品(如汽車、家電、電腦、禮盒…等)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核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取得上開法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事宜;
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