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黃先生去年將其名下鹽埕區一戶房屋信託移轉與某銀行,今年房屋稅開徵,黃先生未接獲該信託房屋之稅單,乃向本處鹽埕分處申請補發稅單,鹽埕分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故房屋信託後,房屋稅係向受託人發單課徵,該信託房屋之房屋稅單已寄送受託銀行,黃先生當然不會收到該筆房屋稅稅單。 本處提醒民眾,信託關係存續期間,房屋稅係向受託人發單課徵,以信託方式管理房屋的民眾或受託人,應瞭解房屋交付信託後,房屋稅納稅義務責任歸屬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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