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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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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報營所稅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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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逾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將會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始補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作業,因逾法定期限而遭該局依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白白損失罰金。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分別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亦即營業人應在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申報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作業,且自91年1月30日修正所得稅法相關申報期限規定後,亦同時取消同法有關所得稅延期申報的規定,所以,除非申報期限的最後一天為國定例假日,始得順延至次一辦公日申報,否則,即使已於申報期限內繳納稅款,僅能免予加徵滯納金,但對逾期申報的行為仍應加徵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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