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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要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地方稅務局亦表示,合約書或所附之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表示總價中已包含稅捐在內者,該合約書得依所載之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例如,甲、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0000工程合約,工程造價新台幣1,000萬元,如契約內載明甲承包新台幣600萬元,乙承包新台幣400萬元,則甲所持契約貼用新台幣6,000元印花稅票,乙所持部分貼用新台幣4,000元印花稅票,丙業主合約部份需要按全額貼用10,000元印花稅票。合約內如有載明「內含營業稅新台幣476,190元」或「含稅」、「稅捐」、「稅什費」等字樣者,則實際工程造價為新台幣952萬3,810 元,甲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六,即新台幣571萬4,286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新台幣5,714元,乙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四,即新台幣380萬9,524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新台幣3,809元,丙業主合約部份貼用新台幣9,523元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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