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黃先生來電詢問,其擁有一筆土地,因使用上之因素,想與其弟交換,該筆土地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即「交換」視同買賣,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自用住宅建築滿1年以上或雖未滿1年但評定現值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您,土地若有交換情形,別忘了您的權益,在申報移轉土地時,記得勾選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