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現行法令規定,開放空間建築物如無償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者,准予免徵房屋稅,地價稅部分該分擔公設之面積亦可併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但如該開放空間僅供住戶等特定對象使用或非開放供一般公眾使用者,房屋稅則應按其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有些社區為充分利用空間將社區部分公共設施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辦理出租供營業使用,該出租部分之公設面積則應依各持分共有人之持分面積比例予以改課,影響所及除房屋稅改按營業用稅率,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外,將來房地出售時,分攤公設部分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只能按一般稅率計徵,不得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