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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結算申報,應避免發生之錯誤事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特將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經常發生的錯誤情形彙整如下,提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部分
1. 漏報營業收入、利息收入、海關退稅收入及受領補助收入。
2.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自用小客車折舊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未自行調整。
3. 未將已實現之預收款或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轉列收入。
4. 申報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其計算委外加工比率時應以投資計畫之產品委託加工成本占投資計畫之產品總成本之比例為準,其投資計畫之產品總成本係指該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製造成本而非製成品成本。
二、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部分
1. 營利事業於辦理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通知書,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經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等;若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與上年度期末餘額不符,將發生短、溢分配股東可扣抵稅款情形。
2. 誤將補繳之超額分配稅款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容易再次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事。
3.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承受消滅營利事業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時,應以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日為合併生效日,於該日始得計入存續營利事業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否則易發生超額分配稅款情形。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注意上揭常發生之錯誤,以免重蹈覆轍,而遭補稅及處罰。又95年起營利事業辦理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未分配盈餘已修法改為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準,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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