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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繼承日後領取配發之上市公司股票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才不致發生漏報,遭受補稅送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日後配發之股票股利,以該股票發行之上市公司所訂定之
除權基準日
,來判定所有權歸屬,若除權基準日在繼承事實發生前,該分配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
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股票之收盤價
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上市股票所配發之股票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免納所得稅
;若除權基準日在繼承事實發生後,該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有,應
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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