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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復查或退稅案件有所不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後,如發現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之繳納期限內,向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更正;如對於核定內容,認為適用法令有違誤或不當時,應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或補稅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至於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提出更正時,須注意僅限於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且須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內申請更正,才可適用該法條規定;如係對核定內容或法令依據有異議時,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至於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則須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若對課稅處分不服,應依前述方法提出復查或更正,若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應檢附具體證明,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如有疑義,應儘速向國稅局查詢,以保障自身之權益,並可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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