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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車牌違規移用會受重罰
 

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移用與被移用者,均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註銷牌照之車輛,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依同法第28條規定,除補本稅外,還要處本稅2倍的罰鍰

臺北市稅捐處最近查獲1個案例,車主名下有2部車,其中A車為1,600㏄,因逾期未檢驗被監理機關於98年1月1日註銷牌照,未重新領牌,B車為2,000㏄,車主將B車的牌照卸下懸掛於A車,且停放於路旁,被該處同仁於98年4月30日執行車輛檢查時查獲,立即照相蒐證,補稅處罰情形如下:
一、補徵A車98年1月1日至98年4月30日之使用牌照稅2,340元及處4,680元罰鍰;另移用車牌部分,須處以98年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14,240元。
二、B車被移用車牌,須處以98年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22,460元。

該處表示,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查核過程中,發現有部分車主為規避繳納稅款,或為減輕罰鍰,企圖用各種方法掩飾其逃漏稅及違規事實,經該處同仁抽絲剝繭鍥而不捨的調查,均予以一一破解,不僅確保稅收,更消弭車主投機取巧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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