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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無所得或失業並非即無謀生能力
 

(桃園訊)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成年「失業」或「在補習」子女或兄弟姊妹,因無收入,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而被申報扶養。
本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若受扶養親屬須「無謀生能力」始符合受扶養資格者,其有關「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應視是否符合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規定之無謀生能力條件而定。失業無收入、非在學就讀而在補習班補習,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不能申報扶養。前揭財政部函規定有關「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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