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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遺失發票之處理
 

遺失統一發票須注意之處理事項

本公司不小心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是否必須請原銷售營業人作廢重開?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答覆: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本案林小姐可向原銷售營業人取得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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