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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已稅菸酒經銷毀者自菸酒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得申請退還原納
 

(桃園訊)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酒,因損壞變質致不堪銷售,經菸酒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者,依菸酒稅法第6條第4款、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檢具銷毀菸酒之進口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證明文件及相關完稅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本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建議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進口菸酒之進口證明書、完稅證明等,以作為未來菸酒損壞變質申請銷毀及退還原納菸酒稅捐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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