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購買休旅車其行車執照所登載之用途如為自用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休旅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以行車執照所登載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所購買之休旅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自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惟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是以如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則符合該函釋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邇來該局發現仍有營業人誤以為購買休旅車所取得之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深入查核後,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購買休旅車,應檢視其行車執照所登載之用途,已申報之進項憑證如有上述不得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者,除加計利息外,可免漏稅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