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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南縣訊)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否辦理現值申報?臺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則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規定地價。是以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登記為國有時,自仍應辦理
現值
申報。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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