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提撥職工福利金應否列報當年度收入疑義
公司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各項職工福利金,應否全部列報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收入?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須提撥職工福利金之項目為: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其中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申報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入,而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係屬「福利基金」之增加,無須申報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入,惟福利基金之孳息則仍應列報為利息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