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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公益社團供出租用房屋得否免徵房屋稅?
台南縣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免徵
房屋稅,倘其房屋同時作自用及非自用使用時,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時,其房屋稅應就自用部分免徵,但如出租非自用部分則不可免徵房屋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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