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本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雇主如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結算申報書「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於辦理97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填報結算申報書第9頁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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