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於98年5月1日至6月1日(5月31日適逢星期日,順延)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作業,該局就營利事業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表,說明如下: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部分 (一)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代號誤填之情形,因97年度之行業代號變動較大,營利事業申報時應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填寫正確標準代號。 (二)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位,常發現「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及「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等欄位誤填,致短漏報收入。 (三)營利事業將屬應稅收入誤調整為免稅收入。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申報明細表部分 (一)營利事業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至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二)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該項自動補繳之稅額,不得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87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未分配盈餘稅款),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漏未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一)自94年度起,未分配盈餘申報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稅前淨利計算,而產生溢繳稅額之情形。 (二)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規定,認列投資損益,以免遭補徵未分配盈餘稅款,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處罰。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稱「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財務報表所載之稅後純益」,係指當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非指會計師稅務簽證,營利事業申報時常有勾選錯誤之情形,若當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須另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為免造成結算申報收件作業之困擾,請營利事業勾選時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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