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98年5月份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無薪假及失業族符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條件者,可於申報期間(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提出書面申請;最長可展延3個月,即展延至98年9月1日繳納;經核准延期繳納之案件,僅可採現金繳納(至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6月1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提出申請: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檢附勞保局核定通知書、存款簿註記「就保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檢附勞保局核定通知書、存款簿註記「就保職訓津貼」、「就保職訓」)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檢附存款簿註記「工作所得補助」)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地方政府核發救助金證明)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有該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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