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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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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健保保險費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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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列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條文已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增訂列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者,其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於申報扣除當年度繳納,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萬4千元為限。惟依新修正所得稅法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可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96年5月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時,95年度繳納之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即可全額扣除,不受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不得超過2萬4千元之限制。 該局呼籲,近來所得稅法多有修正,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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