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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土地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土地負有管理義務,所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其土地應與委託人在本縣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16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他益信託者,如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則信託土地應與受益人在本縣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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