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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稅法處罰規定者,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稅法處罰規定者,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該局說明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因取具某基金會之不實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100餘萬元,由調查局查獲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再經該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40餘萬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30餘萬元,稽徵機關再處罰鍰顯已重複。經該局審理結果,以一行為倘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刑事法律,惟如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則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得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甲君上開犯行既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國稅局就其違反稅法上義務處以罰鍰並無違誤,復查結果乃予駁回,全案並告確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為國民應盡之義務,節稅規劃應採合法方式進行,以保障自身權益,否則倘類似本件案例,除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外,又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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