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人,因戶籍遷出,遭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補徵地價稅,稅額按累進稅率(稅率為10‰至55‰)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率為2‰)之差額計算,並且從戶籍遷出之第二年起開始補徵。因此,有些納稅人一次收到補徵5個年度之地價稅繳款書。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納稅人,因戶籍遷出,使得原適用優惠稅率的條件消失,又未向該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在5年核課期間內查獲有短、漏課稅捐的情形,將依法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納稅人,如果因故必須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1人在戶籍內,地價稅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