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自用住宅用地納稅人,戶籍遷出,當心遭補徵地價稅
 

最近有些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人,因戶籍遷出,遭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補徵地價稅,稅額按累進稅率(稅率為10‰至55‰)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率為2‰)之差額計算,並且從戶籍遷出之第二年起開始補徵。因此,有些納稅人一次收到補徵5個年度之地價稅繳款書。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納稅人,因戶籍遷出,使得原適用優惠稅率的條件消失,又未向該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在5年核課期間內查獲有短、漏課稅捐的情形,將依法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納稅人,如果因故必須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1人在戶籍內,地價稅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