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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車輛售予他人,如買受人拒不過戶,請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登記
(南縣訊)最近有民眾因收到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使用牌照稅,於是向稅務局反映,指其所有車輛早已售予他人,並訂立買賣契約書,惟因買方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致該車使用牌照稅仍向原所有權課徵。
稅務局表示:因買方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監理機關登記之車主仍為原所有人,致稅務局依車籍登記課徵使用牌照稅時,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但為了維護原車主的權益,
原車主可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登記,就可免除事後發生應繳使用牌照稅之困擾。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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