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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受家庭暴力被害人聲請禁止加害人查閱其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稅務宣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法院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資訊之保護令,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被害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權益,特別提醒被害人如欲避免加害者自稅捐稽徵機關獲得其所得資料,除向法院聲請並取得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外,尚需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書面申請,俾利稽徵機關於相關檔案作註記,保護被害人所得資料不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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