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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房屋移轉涉訟其契稅申報日以判決確定日為準逾期加徵怠報金
(南縣訊)房屋移轉因出賣人死亡後發生糾紛涉訟,既經法院判決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其
契稅申報起算日
,仍
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惟於
加計怠報金時其因辦理繼承而申報遺產稅在法定期限內之時間,可在契稅申報期間內扣除。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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