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廠房於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南縣訊)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第2項第2款規定:「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係適用於工廠雖停工生產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廠內者。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