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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或營業註銷後,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如果您的房屋原來供營業用,於停業或註銷後,若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供住家或空置未使用時,請記得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
,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屬稅務局或分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
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
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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