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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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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綜所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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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綜所稅申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96年5月份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免稅額及扣除額之相關規定,該局說明95年度變動部分如下: 一、免稅額:年滿70歲﹝民國25年〈含當年〉以前出生﹞之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15,5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本人、配偶,每人免稅額77,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92,000元。 三、列舉扣除保險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於24,000元內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95年度結算申報係指自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之健保費。 四、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78,000元,全年薪資未達7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五、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須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可減除7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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