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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養子女房屋供生父母居住,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澎湖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被他人收養,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其與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而供親生父母居住之房屋仍可認為係供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之直系親屬使用,若符合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惟兩處適用自宅用地之面積,
合計不得超過都市土地三百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為限
。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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