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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債權人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之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的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其繼承發生於97年1月4日以後,稽徵機關應不准債權人查調該繼承人之固有財產所得資料;如繼承發生於97年1月3日之前,倘債權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判決或協商文件等),稽徵機關依規提供該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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