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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債權人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之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的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是其繼承發生於
97年1月4日以後
,稽徵機關應
不准
債權人查調該繼承人之
固有財產
及
所得資料
;如繼承發生於
97年1月3日之前
,倘債權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判決或協商文件等),稽徵機關依規
可
提供該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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