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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獨資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視為銷售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並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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